母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孙公司,即母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孙公司50%以上的股权。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母公司应当对孙公司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并将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暂行规定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部分是否必须采用权益法,并未明确。在实务工作中,各单位基本采用20%的判断标准,即当该部分投资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的资本比例不足20%时,采用成本法;超过20%时,采用权益法核算。由此导致母公司在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下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视其子公司对该部分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核算方法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
根据前面所述,在子公司对孙公司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子公司拥有孙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20%,由于母公司、子公司均对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合并过程比较简单。根据子公司在孙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投资比例不同,具体又有以下两种方法可供选择:
子公司对孙公司的投资比例介于20%和50%之间的合并报表编制在这种控股形式下,由于子公司并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只需根据合并范围内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进行正常抵销处理即可,此处不再赘述。
子公司对孙公司的投资比例超过50%的合并报表编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子公司也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除可采用子公司对孙公司的投资比例介于20%和50%之间的合并报表编制的方法,即根据纳入合并范围内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直接编报外,还可以利用子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编报。但采用子公司的合并报表编制母公司的合并报表,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子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将母公司对孙公司的权益列为少数股东权益,将母公司应享有的对孙公司的投资收益列为少数股东本期收益,从母公司的角度看,同时会多计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需要增加抵销分录,并对上述合并结果加以修正。下面,笔者举例说明:
假定A公司对B公司投资180万元,持股比例为90%,B公司对C公司投资90万元,持股比例为90%,A公司对C公司投资10万元,持股比例为10%。A、B、C公司本年度实现净利(含投资收益)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A、B、C公司均按20%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未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当年A、B、C公司之间未发生内部交易事项,各公司均无对集团外长期股权投资。
如A公司直接以B、C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合并报表,则应编制以下抵销分录:
1.抵销A对B、C公司及B对C公司的股东权益。
借:实收资本 300万元
盈余公积 30万元
未分配利润 12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420万元
少数股东权益30万元
2.抵销A对B、C公司及B对C公司的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140万元
少数股东本期收益 10万元
贷:提取盈余公积 30万元
未分配利润 120万元
3.恢复A公司应享有的B、C公司盈余公积。
借:提取盈余公积 28万元 (50×0.2+100×0.2×0.9)
贷:盈余公积 28万元
通过上述抵销分录,A公司合并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为零,少数股东权益为30万元,少数股东本期收益为10万元,盈余公积为68万元、净利润为200万元。
如A公司根据B公司的合并报表编制集团合并报表,首先需要编制B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按照上述正常抵销处理后,B公司合并报表的相应项目金额分别为:少数股东权益15万元,少数股东损益5万元,盈余公积29万元,净利润105万元。
A公司本期确认的投资收益合计95万元,其中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为90万元,对C公司的投资收益为5万元。
A公司对B公司合并报表的抵销分录为:
借:实收资本 200万元
盈余公积 29万元
未分配利润 71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270万元
少数股东权益 30万元
借:投资收益 90万元
少数股东本期收益 10万元
贷:提取盈余公积 29万元
未分配利润 71万元
借:提取盈余公积 27万元 (20×0.9+10×0.9)
贷:盈余公积 27万元
通过上述抵销分录,A公司合并报表的相应项目金额为:长期股权投资15万元,少数股东权益45万元(15+30),少数股东本期收益15万元(5+10),盈余公积67万元(40+27),净利润205万元。
与以A、B、C三家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报的合并报表数据相比,长期股权投资和少数股东权益多了15万元(C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母公司持股比例的乘积),少数股东本期收益与合并净利润多了5万元(C公司本期净收益与母公司持股比例的乘积),盈余公积少了1万元(C公司本期提取盈余公积与母公司持股比例的乘积),为此,应通过下述抵销分录进行修正:
借:少数股东权益 15万元 (C公司所有者权益×A公司持股比例)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万元
借:投资收益 5万元 (C公司本期净利润×A公司持股比例)
贷:少数股东本期收益 5万元
借:提取盈余公积 1万元 (C公司本期提取盈余公积×A公司持股比例)
贷:盈余公积 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