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营业往来”、“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船舶共同费用”、“船舶维护费用”、“船舶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等科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备用金”、“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将“原材料”科目分拆为“材料(编号1213)”与“燃料(编号1214)”两个科目,具体会计处理按“原材料”的规定执行。
水运企业应交的港口建设费、应交的客货运附加费等在“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水运企业代收的其他运输单位款与货物保险费等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内部往来”、“特准储备物资”等科目。
3.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对本办法中所补充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进行必要的增减、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