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纪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是财会人员职业操守的核心内容,也是做好财会工作的根本保证。财会人员切不可贪图便利作出以下行为。
一:过早地记录收入或记录有问题的收入
1、在未来服务尚未提供时,收入已经计入账册。
2、在货物发出或客户无条件接受前,收入已经计入账册。
3、尽管在客户还没有义务支付货款时,收入已计入账册。
4、给予客户某种回扣作为补偿。
5、重复计算收入。
二:记录伪造的收入
1、记录缺乏实际意义的收入。
2、将出借交易所得的现金作为收入计入账册。
3、将投资所得作为收入计入账册。
4、将供货商未来继续购买作为条件的折扣记作收入。
5、将公司合并前不适当扣留的收入释放出来作为新公司的收入。
三:使用一次性所得增加收入
1、通过出售低于价值的资产增加利润。
2、将投资收入或所得作为收入的一部分。
3、将投资收入或所得作为营运费用的下降来报告。
4、通过资产负债表上各个栏目的重新归类来制造收入。
四:将现期费用往前或往后转移
1、将正常的营运成本,尤其是最近发生变化的成本资本化。
2、变更会计政策,将现期费用转移到过去。
3、成本折旧或摊销得过慢。
4、不注销价值所剩无几的资产。
5、降低资产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