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计及的方法作了较大的调整。本文现就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作一鉴粗浅的分析和比较。
一、资产减值迹象规定的比较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若出现如下迹象时。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②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③虽然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④已遭损毁,以致于不再具有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⑤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况。
《国际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则》对此间题作出的规定是:企业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种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两者之中的较低者)。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金额时,资产的账面金额应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价值即为资产的减值损失。
对于如何估计减值迹象,该准则提供了以下参考:
1.在外部信息来源方面有:①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②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经营环境,或是资产的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③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他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④报告企业的净资产账面金额大于其市场资本化金额。
2.在内部信息来源方面有:①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②资产的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这些变化包括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或该资产计划在预定日期之前处置;③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或将要比预期的差。
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显然对资产减值的迹象陈述的过于笼统,没有涵盖外部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未作出规宦。企业采购固定资产是用于生产经营·并且期望未来不断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不是为了用于销售而获取利润,所以《企业会计制度》未对此作出减值的规定。但是,如果跌幅大大高于预计的下跌,仍以历史成本列示就必然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此时有必要对历史成本进行调整。
第二,对市场利率或市场其他投资回报率的提高对资产产生的影响,末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一迹象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时采用的折现率,并大幅度降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减值损失对折旧费及所得税产生影响的比较
1.折旧费。固定资产减值后,其未来现金流量显然低于其账面原值,如果不对折旧作出调整,则不能全面、公允地在财务报表上反映该资产减值后的迹象。既然资产发生减值,那么未来可收回金额及其使用寿命就要发生变化,折旧费也就应随之调整。但《企业会计制度》未对资产减值后,资产的折旧费应如何调整作出规定。而国际会计准则对减值后资产的折旧作了如下规定:如果确认该项资产减值损失后,资产的折旧(摊销)费应在未来期间予以调整,以便在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中,在系统的基础上摊销已调整资产的账面金额扣除其残值(如果有的话)后的金额。
2.所得税。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负债表内账面金额将低于其计税基础。其间的差额应被确认为时间性差异,随之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如果企业不打算处置该资产,其账面金额将通过使用而收回,这就产生低于未来期间计税时可抵扣折旧金额的应税收益。如果该资产的处置收入投资于类似资产,资本利得税将被递延。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利得税在销售时最终会成为应付所得税。《企业会计制度》并未对这种时间性差异而导致的递延所得税作出规定。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规定:如果已经确认了资产减值损失,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通过比较调整后的资产账面金额与其纳税基础,确定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财会月刊》·许龙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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