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保险费用会计处理思考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现行会计处理模式
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应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1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融合了所有与报酬相关的项目,据此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在其下根据薪酬类别如工资薪酬、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辞退补偿、带薪休假费用等,设置二级科目,如“应付工资”、“应付辞退补偿”、“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住房公积金”、“应付福利费”等。具体处理如下:(1)会计期末计提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直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2)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应由职工缴纳部分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3)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他应付款一职工个人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
[例]华宇公司2008年2月按照规定比例在社保机构核定的月缴费工资中计提基本社保基金,核定的月缴费工资为214580元,其中基本生产车间生产甲产品发生薪酬费用124500元,车间管理人员薪酬费用35080元,为在建工程发生职工薪酬费用27000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职工薪酬费用28000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比例为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比例为单位6%,个人2%;失业保险比例为单位2%,个人1%)。则企业计提、代扣和缴纳社保费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企业承担的社保费用
借:生产成本——甲产品 34860
制造费用 9822.40
在建工程 7560
管理费用 784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42916
——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4291.60
——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12874.80
(2)企业在职工工资中代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23603.80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 17166.40
——职工个人保险费(失业保险) 2145.80
——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4291.60
(3)企业缴纳社保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42916
——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4291.60
——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12874.80
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 17 166.40
——职工个人保险费(失业保险) 2145.80
——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4291.60
贷:银行存款83686.20
二、企业社会保险费用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同时,该条例还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税收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社保费用是当期发生当期扣除,新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相关规定加大了所得税差异,使得部分跨期和资本化的社保费用难以在当期收入中得到补偿,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所得税汇算时应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相应增加了涉税核算的复杂程度。
三、企业社会保险费用会计处理思考
社保费用是企业特定用途的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采取统筹方式,是按照《劳动法》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用途做出统一的规定、计划和安排,以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促进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一种基金管理制度或基金管理方式,使企业职工等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可以确定社保费用是企业特定用途的支出,是按国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统一上缴的一项非税支出,不构成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依据,将其界定为企业的职工薪酬过于简单和笼统。社保费用计提的缴费基数和企业当期实际应付职工工资不同,计算缴纳具有特殊性。税法体系中对符合规定的社保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纳人工资薪金的应税所得。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明确会计核算,尊重税法精神,同时简化涉税处理,社保费用仍应参考财企[2003]61号文和企业会计准则确定基本会计核算模式。(1)会计期末计提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若年度应付福利费超过税务扣除标准,则将企业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调出在税前列支。(2)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应由职工缴纳部分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一职工个人保险费”。(3)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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