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亟待完善
2009年10月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10月中旬,党中央又号召在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由此可见,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及科学发展的战斗已全面打响。但笔者认为,要学好并实践好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实现行业全面协调、持续和快速发展,必须首先着力解决好制约行业发展的各种突出问题。
一、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亟待完善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准入机制主要涉及两大门槛问题:一是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门槛,二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门槛。由于我国目前的《注册会计师法》对通过考试的注册会计师取得执业资格以及再取得事务所发起人或合伙人资格的门槛并不高,而且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门槛也明显偏低,从而使得新事务所的设立比较容易。一些注册会计师往往因事务所内部存在的一些矛盾(如报酬多少、职位高低、人际关系等),或受“宁做鸡头,不做凤尾”思想的影响,自然而然就想到“另立山头”,这样使得一些已经壮大了的事务所未能由大变强,反而因分立又由大变小,此类情况严重影响并制约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和加快发展。提高和改进对事务所发起人、合伙人资格的审查要求,提高和改进事务所设立的审批门槛已迫在眉睫,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
行业退出机制比行业准入机制更为薄弱,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和事务所执业资格的退出两个方面。目前来看,退出行业的注册会计师大多数系自然减员,退出的事务所也大多数系自身内部矛盾、管理不善或改制而解散,鲜有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因违法违规被撤销执业资格,个别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蔑视相关法规、无视行业职业道德,严重影响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和职业信誉,影响到事务所的做大做强和健康发展。所以,当务之急要从根本上建立健全行业退出机制。笔者认为,一旦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行业退出机制,注册会计师就会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执业资格和执业机会,从而在使广大注册会计师不断受到警示教育的同时对全行业起到良好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那如何才能解决好上述问题呢?笔者认为,最根本的途径是依靠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但是,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所以,追根究源,还涉及到对我国目前的《注册会计师法》尽快修订的问题。
在修改和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的问题上,笔者认为,需重点考虑五大问题:一是要从严考虑各种性质的事务所应该具备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的合理人数;二是要根据事务所规模设定不同的业务范围;三是提高和完善对发起人和合伙人准入资格及资格保持审查的条件;四是明确执业注册会计师高龄退出问题,将达到一定年龄的注册会计师自动转为非执业会员;五是要明确撤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条件。总之,不仅要从事务所设立的源头上把好每一道审批关,而且对事务所运行后可能出现的注册会计师挂名、事务所盖章买牌、非法设立分支机构、恶性竞争、无视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各方面的问题都要明确处理处罚标准和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空挂需加大整治
尽管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空挂的原因和形式各有不同,但其根本特征只有一个,即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登记的该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并不在该事务所执业。从历年来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公布的情况来看,几乎很少有挂名注册会计师被发现并被取消执业资格,原因就是因为没有能够把挂名注册会计师的问题作为专题或重点检查内容予以重视。
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空挂至少有以下三点危害:一是为不具备设立条件,不具备某种执业资格以及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事务所或拟设立的事务所“创造”了条件、资格和规模,扰乱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二是为一些事务所弄虚作假提供了方便之门,凡谨慎性强的注册会计师不敢出具的审计报告,事务所可以用挂名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来出具。三是为挂名注册会计师本人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如一些因执业质量被处罚的挂名注册会计师坦言,自己对因执业质量问题受处罚的具体情况一概不知。
因此,笔者认为,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挂名注册会计师的危害,每年对任职资格检查时,务必突出对挂名注册会计师的整治,同时在日常管理中还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加强对挂名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举报,一旦发现挂名问题,在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制度实施检查的同时,还要坚决果断地处理好挂名问题,纯洁注册会计师队伍,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和规范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非法分支机构需坚决打击
近年来,一些事务所为了增加业务收入或为了扩大承办业务的地域范围,在异地招聘有一定业务来源的注册会计师为其招揽和承办业务,设立“分支机构”(或谓之“业务部”、“项目组”,但均未获得批准),以注册会计师可以异地执业的名义长期在异地招揽业务,回避分支机构不合法的问题(以下统称分支机构)。
笔者发现,事务所付给这类“分支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的报酬与正常在事务所执业的其他注册会计师有很大区别,一般仅按照该“分支机构”或注册会计师招揽业务取得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业务分成,不发放工资、奖金和福利(或仅发放小额的基本工资),也不实行其他管理和约束。另外,由于“分支机构”所在地往往与事务所注册地相距较远,实施质量控制很不方便,因此大多数事务所对“分支机构”所招揽和承办业务的执业质量把关不严,甚至没有把关。上述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事务所内部控制不严,但从本质上讲,实际上是这些事务所在出卖执业资格,这类“分支机构”数量虽不多,但其危害很大,影响很坏,而且一定程度上呈泛滥之势,严重影响着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重视非法分支机构的问题,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异地执业的管理,充分考虑到随着形势发展可能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另外,要改进行业监管检查的方式方法,欢迎和鼓励社会舆论的监督,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还要加强行业自身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教育,形成自觉遵守相关法规的氛围。
其次,要严格审批分支机构,强化对分支机构的行业监管。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行业执业规范,认真抓好执业质量控制,积极维护行业形象。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该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坚决打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坚决取缔。
笔者认为,对非法分支机构的打击不能仅依靠每年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检查,还必须组织专题检查,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整治,同时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要加强合作和信息沟通以堵塞监管漏洞,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要让事务所充分认识到遵守行业法律法规及维护行业形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四、恶性竞争需有效扼制
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恶性竞争愈演愈烈,不仅严重违背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形象,而且低收费可能形成低投入、低成本、低质量,并最终导致低收费项目潜伏着高风险。追根究源,笔者认为最主要原因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没有得到保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我国审计业务的委托审计方和被审计方常常为同一主体,委托方希望找“关系融洽”或“听话”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致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难以保证。二是委托审计项目多数并非出于委托人自身的内在需求,而且大多数委托人对委托审计的重要性和目的性没有明确,如许多有审计需求单位的审计业务招标不是以确保审计质量为要求,而是以审计收费低为标准,从而使得以压价为主要手段的恶性竞争愈演愈烈。三是由委托方直接与事务所洽谈审计业务及业务收费,审计的客观公正得不到保障。由于是否委托以及审计业务费用的高低和支付都由委托人控制,注册会计师为了保证业务不流失以及为了审计费用的及时足额收取,不得不迁就委托方,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委托审计业务成为委托方向注册会计师购买审计意见的业务,审计质量自然得不到保证。
另外,社会环境和执业基础也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商品交易中各种恶性竞争的不良习气已渗透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中来,注册会计师很难独善其身。如社会上许多人根本没有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殊性,把审计业务也视为一般的商品交易,伸手要回扣、希望得好处。
笔者认为,独立性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最基础和最重要的问题,是解决其他问题的根本和前提,此问题解决不好,包括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加快发展及做大做强在内的所有问题都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但解决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是一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在目前情况下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如今后每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可以专门将低收费的业务项目作为检查样本,可以就因低收费而导致的“低投入、低成本、低质量及高风险”发表检查意见,而且还可以对出具此业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给予必要的处理和处罚。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对以压价竞争为主要手段招揽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给予必要的警示和约束,而且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扼制恶性竞争,从而在促使审计业务收费回归到正常和理性水平的同时,也会降低因压价等恶性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投入、执业质量和职业形象也会因业务收费的提高而得到相应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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