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企业变更证明。
拟合并或分立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7、验资报告;
五、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1、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的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的决议(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新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及购买或租赁协议;
5、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涉及生产场所变更时须提供);
6、路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关于变更路名、门牌号的通知书(涉及注册地址名称变更时须提供);
7、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9、验资报告;
六、企业经营年限变更(包括延长和缩短)
1、企业经营年限变更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经营年限变更的决议(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7、验资报告;
七、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
1、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的决议(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1)境内投资者: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所有部门、授权经营管理部门关于投资者更名的批文;投资者更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境外投资者:投资者资产所有者或董事会关于名称变更的决议或决定;投资者变更注册登记的证明;投资者更名后的注册登记证明,证明范文《企业变更证明》。
5、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7、验资报告;